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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湾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湾民初字第857号原告:宋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娟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