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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昌执字第78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XX金融借款纠纷(2014)隆昌执字第78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昌执字第782-1号申请执行人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隆沪大道136号。组织机构代码:62105877-4法定代表人张奎林,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钱莉,系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鹅分社主任。被执行人XX,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申请执行人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隆昌民初字第2300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XX偿还贷款本金10000.00元及资金利息(截止2013年6月20日的利息为4436.60元,2013年6月20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方法计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XX存在银行的存款570.00元,该款申请执行人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领取。经查询,被执行人XX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隆昌民初字第230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荣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远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