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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溧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廉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溧民初字第00110号原告常某某,女,1985年2月18日出生。被告廉某某,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廉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邓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