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佛顺法杏执字第5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杏坛分局、周口市通华源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杏坛分局,周口市通华源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敬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顺法杏执字第5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杏坛分局。负责人黄家慈,分局局长。被执行人周口市通华源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鹏辉,经理。被执行人王敬允,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博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佛顺法杏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敬允、周口市通华源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212.49元(含执行费850.4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晓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关兵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