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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卫民催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濮阳市朝星商贸有限公司终结公式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濮阳市朝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民催字第27号申请人濮阳市朝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与长庆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张朝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长涛,男,汉族,住河南省范县。申请人濮阳市朝星商贸有限公司在办理业务中不慎将汇票号码为3130005133162877银行承兑汇票遗失(票面金额为114000元,出票人为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收款人为濮阳市鸿宇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平顶山银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29日,到期日为2014年12月29日,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濮阳市朝星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濮阳市朝星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戴远哲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慧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