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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垫法民初字第029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董长伦与卢泽清、田祖兰、陈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垫法民初字第02992号原告董长伦,男,195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卢泽清,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田祖兰,女,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陈建明,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董长伦诉被告卢泽清、田祖兰、陈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告董长伦诉称,请求被告卢泽清、田祖兰偿还借款35.3万元及利息,被告陈建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卢泽清、田祖兰、陈建明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原告董长伦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起诉被告卢泽清、田祖兰、陈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垫江县公安局向本院出具了2014年10月24日决定对被告卢泽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立案侦查决定书。根据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民间借贷案,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相关规定,原告董长伦对被告卢泽清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关于“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不应予以受理,依法应当驳回原告董长伦对被告卢泽清、田祖兰、陈建明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长伦对被告卢泽清、田祖兰、陈建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9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