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城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韩书定与韩建明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书勤,黄新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城民初字第439号原告:贾书勤,女,汉族,生于1965年8月11日。被告:黄新伟,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书勤诉被告黄新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书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书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贾书勤承担。审判员 张相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