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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商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李学锋与XX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锋,XX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374号原告:李学锋,女,1968年12月1日生,汉族。被告:XX成,男,1963年4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锋诉被告XX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学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16元,减半收取815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58元,由原告李学锋负担。审 判 长  张 恒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人民陪审员  彭 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