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商初字第137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山东捷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利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捷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利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商初字第1376-2号原告山东捷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荣利街1118号。法定代表人戴杰,董事长。被告山东利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姚建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山东捷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利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捷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95元,减半收取2698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长永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