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奉执民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宝鼎钢铁有限公司与宁波昌峰钢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奉执民字第2048号原告宁波宝鼎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昌峰钢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甬奉商初字第7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宝鼎钢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昌峰钢材有限公��已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宝鼎钢铁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宁波昌峰钢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4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宁波昌峰钢材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宝鼎钢铁有限公司货款本金275047.9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13元,申请执行费406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甬奉执民字第204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庄亚平审 判 员 周 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楼文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