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登民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克杰与陈铁亮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克杰,陈铁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登民保字第168号申请人张克杰,男,汉族,1959年7月15日出生,住登封市。被申请人陈铁亮,男,汉族,1964年9月26日出生,住登封市。申请人张克杰与被申请人陈铁亮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陈铁亮驾驶的豫AH23**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铁亮所有的豫AH23**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停放在少林汽车大修厂)。同时对申请人张克杰提供担保的2万元现金予以冻结。保全费220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新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