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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63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徐杨政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杨政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6396号罪犯徐杨政,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2009)东三法刑初字第1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杨政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东中法刑终字第52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徐杨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3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因罪犯徐杨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杨政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7次;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记功)。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杨政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杨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慧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