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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蓟民初字第82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东施古支行与韩士东,付绪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东施古支行,韩士东,付绪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初字第8218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东施古支行。负责人董维亮,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树利,该行客户经理。被告韩士东,住天津市蓟县。被告付绪均,住天津市蓟县。本院于2014年9月2日受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东施古支行与被告韩士东、付绪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党权泳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东施古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党权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珑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