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保字第1024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永记与被申请人李勇亮、剪采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二)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永记,李勇亮,剪采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保字第10248—1号申请人:杨永记,男,汉族。被申请人:李勇亮,男,汉族。被申请人:剪采玲。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保字第01024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李勇亮驾驶的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剪采玲所有的豫K745**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勇亮驾驶的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剪采玲所有的豫K745**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审判长 杨 红审判员 秦 留 海审判员 曹 东 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