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莲执民字第26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吴廷坤与章涛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莲执民字第2680号申请执行人吴廷坤与被执行人章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丽莲碧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廷坤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7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147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丽莲执民字第26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梁三群执行员 任 军执行员 谷锡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