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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区法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王建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功,顾铁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宣区法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功,河北宣化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顾铁柱,无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宣区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顾铁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顾铁柱向申请执行人王建功支付款项141341元。但被执行人顾铁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顾铁柱在张家口泰阳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被执行人顾铁柱10万元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顾铁柱在张家口泰阳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收入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欣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