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155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亳州金芝 帮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修中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金芝帮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修中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1559-1号原告:亳州金芝帮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汤王大道西马园规划区。法定代表人:李建华,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铸,安徽王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修中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金芝帮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修中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亳州金芝帮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亳州金芝帮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亳州金芝帮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