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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民三初字第08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韩永德与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永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民三初字第0830号原告韩永德。委托代理人刘殿树。委托代理人孙天补,天津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荣业大街新文化花园新典居2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宋志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大星,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荣吉,天津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永德与被告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本案标的与另外三案标的无法分别核对账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行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永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60元,全部由原告韩永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庆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先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