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邢秀敏与黄东、山东东福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秀敏,黄东,山东东福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燎原发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372号原告:邢秀敏,女,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孙远新。被告:黄东,男,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山东东福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阿城古柳树工业园内。法定代理人:黄东,经理。被告:山东燎原发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黄河路16号。法定代表人:蔡广忠,经理。原告邢秀敏与被告黄东、山东东福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燎原发光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通过其他渠道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东、山东东福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燎原发光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秀敏撤回对被告黄东、山东东福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燎原发光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邢秀敏承担。审 判 长 孙 锐审 判 员 王 进人民陪审员 刁文佼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东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