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行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县支行与上海日和钢铁有限公司、周日霞、周孙刚、福建南平融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县支行,上海日和钢铁有限公司,周日霞,周孙刚,福建南平融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8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县支行。被执行人上海日和钢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日霞,女。被执行人周孙刚,男。被执行人福建南平融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县支行与上海日和钢铁有限公司、周日霞、周孙刚、福建南平融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5993913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南平融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13年以后未参加工商年检,其租住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水东街兴业里1号名仕嘉源C幢1001室的办公场所人去楼空,办公用房已被业主收回。被执行人上海日和钢铁有限公司租赁在上海宝山区长江南路668号—34的办公场地已被业主收回,法定代表人周日霞亦下落不明。本院曾多次派干警到上海等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福建南平融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日和钢铁有限公司及周日霞、周孙刚在银行无存款信息,在房管、土地、车管登记管理部门亦无房产、土地、车辆登记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忠电审 判 员 范忠全代理审判员 谢光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娜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