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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催字第120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济南大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大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催字第12013号申请人济南大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107号。法定代表人姜磊,总经理。申请人济南大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号码为XXX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济南大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票号XXX;金额五十万元;出票人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即第一手背书人山东鑫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第二手背书人即持票人济南大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二○一四年四月十一日;到期日二○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付款行南京银行北京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南大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可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济南大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董林明代理审判员  孙明娟代理审判员  张保亮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