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梓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唐志强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普通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深龙法梓执字第18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唐志强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梓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208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0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10147.8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233307.8元。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4)深龙法梓执字第128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执行款及执行费人民币124955元存入本院执行款帐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执行款及执行费人民币111752.8元存入本院执行款帐户,本院在扣除执行费人民币3400元后已将执行款人民币233307.8元转帐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唐志强。本院认为,(2014)深龙法梓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3400元已由本院扣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4)深龙法梓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