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南二中行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袁娟、邢孔明诉被上诉人海南省公路管理局乐东分局、被上诉人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房屋强制拆除及赔偿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娟,邢孔明,海南省公路管理局乐东分局,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海南二中行终字第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娟,女,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孔明,男,汉族。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娄春燕,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公路管理局乐东分局。法定代表人陈求壮,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兆冠,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林丹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芳亮,乐东黎族自治县法制办公室副主任。上诉人袁娟、邢孔明诉被上诉人海南省公路管理局乐东分局(以下简称乐东县公路局)、被上诉人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乐东县住建局)房屋强制拆除及赔偿一案,不服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袁娟及委托代理人娄春燕,被上诉人乐东县公路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兆冠,被上诉人乐东县住建局的委托代理人高芳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需协调于2014年8月12日中止诉讼,现中止原因消除,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乐东县住建局不是本案的适格被诉主体,依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应当裁定驳回上诉人对乐东县住建局的起诉,但原审法院对此未依法作出裁定,而只在判决中作出认定,显然程序违法。此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但该行为是乐东县公路局单独实施的行为,还是由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多部门联合实施的行为,原审判决未予以查明。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0日作出的(2014)乐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二、发回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贾希闯代理审判员 李雪刚代理审判员 曹荣刚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买歌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