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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商初字第26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李兰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李兰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寿商初字第26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城区广场街****号。组织机构代码:86569440-0。负责人:江文胜,行长。委托代理人:孟显跃,男,1967年3月17日生,汉族。被告:李兰芝。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诉被告李兰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孟显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兰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诉称:2011年8月11日,被告李兰芝用房地产抵押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营业部)办理农村生产经营贷款1笔,期限2年,金额500000元,合同约定期限为2011年8月11日至2013年8月10日。二次使用日期为2012年9月4日至2013年8月3日,并于2013年7月30日办理贷款约期6个月。2014年2月3日贷款到期后未按期还款。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及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至还清之日。被告李兰芝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告李兰芝签订了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50000元。借款期限:2011年8月11日至2013年8月10日。还款方式:一次性还本,按约还息。借款利率:每笔借款的利率是指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利率是在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40%。逾期还款则在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违约责任:对违约使用借款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100%计收罚息。借款的担保方式: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物为房地产。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约定向被告李兰芝发放贷款550000元。2012年9月4日,被告李兰芝再次使用贷款50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8月3日,调整后到期日为2014年2月3日。贷款到期后被告李兰芝未按约定还款,至2014年10月10日,仅支付利息55331.88元,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剩余利息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申请表、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授权委托书、个人信贷业务要素变更申请表、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地产抵押清单、同意抵押承诺书、委托扣款授权书、自助循环贷款额度信息查询表、还款明细表、被告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李兰芝以房地产为担保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李兰芝交付了借款。被告李兰芝作为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返还原告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清偿及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李兰芝返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利息及逾期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兰芝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兰芝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9月4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扣除已支付利息55331.8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廷升代理审判员  王 赛人民陪审员  杨晓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容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