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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执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周长林与肖继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长林,肖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1791号申请执行人:周长林。被执行人:肖继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长林与被执行人肖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阳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肖继伟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49000元及诉讼费、执行费、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永辉审判员  吴兆宽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同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