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海法执字第43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吴元平与周海军...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元平,周海军,周志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海法执字第4328号申请执行人:吴元平,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周海军,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被执行人:周志会,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海军、周志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海军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具体银行名称、帐号、金额详见本院协助扣划通知书)。代理审判员 李晓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丽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