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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高新执委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广州市元力工贸有限公司与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广州分公司、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元力工贸有限公司,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广州分公司,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执委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元力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斌,总经理。被执行人: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人:颜锦文。被执行人: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其军,总经理。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财产位于本院辖区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委托我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广州分公司、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41809.08元(其中工程款813308.08元、保证金300000元、诉讼费14820元、执行费1368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