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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鹤非诉审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粟文武、杨邦琴的审查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粟文武,杨邦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怀鹤非诉审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在怀化市鹤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利朝,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粟文武,男,汉族,住址怀化市鹤城区。被申请执行人杨邦琴,女,汉族,住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的怀鹤计生征字[2013]第05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怀鹤计生征字[2013]第05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查明:被申请执行人粟文武、杨邦琴夫妇于2012年12月27日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申请执行人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了怀鹤计生征字[2013]第059号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68348元,但被申请执行人逾期未予缴纳,经催告后仍不缴纳。本院认为,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粟文武、杨邦琴作出的怀鹤计生征字[2013]第05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怀鹤计生征字[2013]第05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志坚审判员  陈龙飞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