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刑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关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禹刑初字第0024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某,男,1963年6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无业,住本市禹会区。被告人关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取保侯审。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4)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渐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案件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关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皖C×××××号“黑豹”牌小型客车在本市友谊路双珠长青苑小区门前倒车时,与王某停放在路边的“东凤日产”牌轿车碰撞,造成王某的车辆受损。经安徽省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关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人关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关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关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皖C×××××号“黑豹”牌小型客车在本市友谊路双珠长青苑小区门前倒车时,与王某停放在路边的“东凤日产”牌轿车碰撞,造成王某的车辆受损。经安徽省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关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人关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关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损失48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肇事车辆皖C×××××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驾驶人关某的信息查询结果单、接警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关某的血样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关某的血样提取登记表、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关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洪 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荆秋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百一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