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袁维友与东至天孚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维友,东至天孚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00838号申请执行人:袁维友,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东至天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尤新谊,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维友与被执行人东至天孚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710.0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东至天孚化工有限公司已向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执行申请人袁维友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继华审 判 员 丁邦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