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民初字第51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顾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5153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三元镇。委托代理人:孔庆茂,三台县富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三元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玉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佳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