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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初字第51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顾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5153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三元镇。委托代理人:孔庆茂,三台县富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三元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玉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佳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