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锦江民初字第48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李新泽与叶忠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泽,叶忠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江民初字第4885号原告李新泽,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蔡静,四川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忠伟,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泽与被告叶忠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泽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泽撤回起诉。审判员 叶 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敬昭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