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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苍刑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程信详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信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苍刑初字第121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信详,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1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21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9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4]1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信详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少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信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程信详窜至苍南县龙港镇甲壳虫网络俱乐部前,趁无人注意之机,采用螺丝刀撬电门锁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吕某、刘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一辆(价值2144元)后逃离现场。涉案电动车现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吕某、刘某的陈述,抓获经过、价格鉴定意见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出所登记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信详曾因盗窃被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程信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赃物已追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程信详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信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4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崇彬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允伟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