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琅执字第0055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安徽一鸣塑胶有限公司与丁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一鸣塑胶有限公司,丁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琅执字第00552-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一鸣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丁涛,男,汉族,1984年3月23日,住滁州市。安徽一鸣塑胶有限公司与丁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琅民二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涛的银行存款37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