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商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山东希曼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万润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希曼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潍坊万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奎商初字第1254号原告:山东希曼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艳平,经理。被告:潍坊万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元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希曼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万润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希曼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9元,减半收取153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窦忠峰审 判 员 杨相国人民陪审员 王海燕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