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滨民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朱某与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朱某,男,30岁。被告吉某,女,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吉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吉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吉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王友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明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