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民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朱某与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朱某,男,30岁。被告吉某,女,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吉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吉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吉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王友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明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