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7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韩建国与朱国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国,朱国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765号原告韩建国。被告朱国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建国与被告朱国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建国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自愿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卢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