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二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迟晓丽与王树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晓丽,王树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二初字第300号原告迟晓丽,女,汉族,广饶县稻庄镇大店村人。委托代理人任青青,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树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晓丽诉被告王树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迟晓丽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晓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收取88元,由原告迟晓丽负担。审 判 长 任柯浔审 判 员 李 成人民陪审员 李培培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