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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二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迟晓丽与王树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晓丽,王树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二初字第300号原告迟晓丽,女,汉族,广饶县稻庄镇大店村人。委托代理人任青青,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树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晓丽诉被告王树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迟晓丽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晓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收取88元,由原告迟晓丽负担。审 判 长  任柯浔审 判 员  李 成人民陪审员  李培培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