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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民初字第011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王红侠与聂根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侠,聂根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初字第01126号原告王红侠,女,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黑池镇,农民。委托代理人行长法,合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聂根民,男,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侠与被告聂根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侠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红侠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