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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易行执字第0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易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与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荣乌高速LJSG-15项目部缴纳水资源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荣乌高速LJSG-15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易行执字第006号申请执行人:易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姚祥林被执行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荣乌高速LJSG-15项目部负责人:罗德申请执行人:易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易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易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缴纳水资源费的收费通知书(易水)收字(2014)第006号》行政决定。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易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作出的,《易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缴纳水资源费的收费通知书((易水)收字(2014)第006号》收费通知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易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易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缴纳水资源费的收费通知书((易水)收字(2014)第006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易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作出的《易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缴纳水资源费的收费通知书((易水)收字(2014)第006号》的通知书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铁庄审判员  付和平审判员  刘金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金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