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9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珠海鸿帆有色金属化工有限公司、湖北武当太极湖养生谷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信用证融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947号之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周骏,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秋宁,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建宇,公司员工。被告:珠海鸿帆有色金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颜铁军。委托代理人:刘建锋,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锋,公司员工。被告:湖北武当太极湖养生谷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十堰市武当山特区。法定代表人:王翔。委托代理人:孙文杰,国浩(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广元启明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袁家坝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唐时林。委托代理人:孙文杰,国浩(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武当山太极湖太极传奇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十堰市武当山特区。法定代表人:王翔。委托代理人:孙文杰,国浩(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武当太极湖武当小镇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十堰市武当山特区。法定代表人:王翔。委托代理人:孙文杰,国浩(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武当太极湖旅游集散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十堰市武当山特区。法定代表人:王翔。委托代理人:孙文杰,国浩(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武当太极湖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十堰市武当山特区。法定代表人:杨青山。委托代理人:孙文杰,国浩(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武当太极湖功夫城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十堰市武当山特区。法定代表人:杨青山。委托代理人:孙文杰,国浩(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铁军,男,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梁丽群,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证号:×××0549。被告:鸿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颜铁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珠海鸿帆有色金属化工有限公司、湖北武当太极湖养生谷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四川广元启明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武当太极湖太极传奇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湖北武当太极湖武当小镇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湖北武当太极湖游客集散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武当太极湖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湖北武当太极湖功夫城体育有限公司、颜铁军、梁丽群、鸿帆控股有限公司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947号之一裁定书,裁定查封抵押人珠海鸿帆有色金属化工有限公司、湖北武当太极湖养生谷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四川广元启明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武当太极湖太极传奇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湖北武当太极湖武当小镇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湖北武当太极湖游客集散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武当太极湖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湖北武当太极湖功夫城体育有限公司、颜铁军、梁丽群、鸿帆控股有限公司向原告抵押的抵押物,即上述抵押人位于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太极湖旅游景区柳树沟村、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太极湖旅游景区遇真宫四组、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太极湖旅游景区西沟村的土地,查封金额以人民币3033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2年。本案诉讼过程中,2014年10月20日,原告以原告与各被告拟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947号之一裁定书的查封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湖北武当太极湖武当小镇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太极湖旅游景区柳树沟村的土地的查封措施【地号:28-253,权属性质:国有,地类(用途):商业,使用权面积:12240.05平方米,他项权证号:武土他项(2013)第22号】。二、解除对湖北武当太极湖功夫城体育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太极湖旅游景区遇真宫四组的土地的查封措施【地号:30-404,权属性质:国有,地类(用途):商业,使用权面积:30261平方米,他项权证号:武土他项(2013)第20号】。三、解除对湖北武当太极湖功夫城体育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太极湖旅游景区遇真宫四组的土地的查封措施【地号:30-402,权属性质:国有,地类(用途):商业,使用权面积:12276.08平方米,他项权证号:武土他项(2013)第19号】。四、解除对湖北武当太极湖功夫城体育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太极湖旅游景区遇真宫四组的土地的查封措施【地号:30-401,权属性质:国有,地类(用途):商业,使用权面积:25704平方米,他项权证号:武土他项(2013)第18号】。审 判 长 廖 劲审 判 员 李 莘人民陪审员 朱正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莫 帆第5页,共5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