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民初字第111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任某与柔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柔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孝民初字第1111-1号原告任某。委托代理人王三平,山西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柔某。原告任某与被告柔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原告任某因涉嫌非法经营,孝义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现原告之诉请与其犯罪行为相关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20元,已收取2860元,退还原告任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象魁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