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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渭法会调确字第00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周某某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4)渭法会调确字第0051号申请人袁某某,男,1987年3月18日生,汉族,个体户。申请人周某某,女,1973年6月6日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袁某某与周某某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该案申请人达成了以下调解协议:由申请人袁某某负责给付申请人周某某人工工资。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确认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袁某某与周某某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上述协议,于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履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雄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月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