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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执字第24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邹平县周宝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平县周宝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车呈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2400号申请执行人:邹平县周宝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车呈龙。申请执行人邹平县周宝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车呈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民初字第1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车呈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邹平县周宝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就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全部自动履行。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民初字第13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 宏审 判 员  宓远胜审 判 员  宋作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韩欣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