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周民初字第012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周民初字第01249号原告韩某某。被告高某某。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婷,被告高小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某诉称,双方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正月举行婚礼,同年8月7日补领结婚证,婚后感情一直不好,2010年1月15日生一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后才发现两人性格、脾气及生活方式等各方面都有差距。结婚几年来,被告对原告十分冷淡,并且有时说一些话伤害原告,原告在家里没有地位,为了抚养年幼孩子,原告一再忍让,而换来的都是被告的冷言冷语。从2014年正月开始,两人分居至今,无法再继续生活下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坚决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高某某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不实。首先双方是自由恋爱,所以婚前是互相了解的,婚后关系也很融洽,后又生一子。在生活上,被告也是尽量照顾、关心原告。曾在原告怀孕四、五个月后辞职回家,陪同照顾原告。关于原告称被告有时说一些话语伤害原告,存在言语过激的行为,因为夫妻之间发生争吵,是一般夫妻生活中的常见情况。关于原告称被告不关心孩子,也非事实。事实是在孩子一岁时,双方一同外出打工,孩子只能由被告父母照看,并在得知孩子生病后,被告就辞职回家照看孩子。关于原告称2014年正月开始分居,不是事实。双方有时分房住,是因为被告有抽烟的习惯,怕影响原告和孩子。直到2010年2月份,原告离家之前双方还一同带孩子旅游。在原告出走后,被告四处找寻,故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被告在深圳同一个工厂打工时相识,并恋爱。2009年正月按风俗习惯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后仍一同在深圳打工。2009年8月回家并于8月7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月15日生儿子,后双方仍在一起外出打工。近年为照顾孩子,双方未去外地打工,在家乡附近打工。2014年7月份,原告离家出走至今不归,被告曾多次找寻、电话劝说原告均无果。审理中,经调解无果。本院认为,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说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育有一子,并为生活一同外出打工,说明婚后感情较好。但近年来随着家庭生活负担的加重,被告可能疏于对原告的关心体贴,原告如能对被告多一些理解,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应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现原告的离婚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的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策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别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