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执字第315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吴震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3157-1号被执行人吴震,男,19**年**月出生,**族,**省**市人,住**市**宿舍**房,**。1998年8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关于被执行人吴震盗窃一案,本院于1999年1月7日作出(1999)城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吴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依职权对该判决的罚金刑部分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震已刑满释放,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9)城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对吴震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海春审判员 黄立平审判员 王传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