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神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四川省青神坤元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四川省青神坤元丝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神民初字第726号原告沈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胡建华,四川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佳星,四川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青神坤元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神县工业集中区创业路17号。法定代表人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四川省青神坤元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净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