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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刘怀冲与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街道办事处大园社区甘二居民小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怀冲,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大园社区甘二居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904号申请执行人刘怀冲。被执行人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大园社区甘二居民小组。负责人朱仕忠。申请执行人刘怀冲与被执行人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大园社区甘二居民小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案外人就本案执行标的提起诉讼,故使案件无法执行。至此,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如本案执行标的的障碍已消除,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益伟审判员  蒙 江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