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他字第0086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原告甘亚宁诉被告杨喻清、陈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反担保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亚宁,杨喻清,陈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执他字第00865-2号原告:甘亚宁。被告:杨喻清。被告:陈全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甘亚宁诉被告杨喻清、陈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甘亚宁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杨喻清、陈全明价值4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甘亚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甘亚宁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宁国市宁墩路宁馨花园C区C7-2幢(房地权证宁字第000304**号)的房屋价值40万元部分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卫敏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