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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元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元刑初字第250号公诉机关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9月16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取保候审。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赤元检公诉刑诉(2014)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世军、刘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在铭泽宾馆登记房间,容留韩某某、丁某某和一名女子(身份不详)吸食冰毒一次。10天后,被告人郭某某又在润达宾馆登记房间,容留韩某某、丁某某、邵岩吸食冰毒一次。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于2013年9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之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投案,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在铭泽宾馆登记房间,容留韩某某、丁某某和一名女子(身份不详)吸食冰毒一次。10天后,被告人郭某某又在润达宾馆登记房间,容留韩某某、丁某某、邵岩吸食冰毒一次。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于2013年9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的5、6月份,他和丁某某、郭某某在铭泽宾馆,郭某某开的房间,提供吸食工具。丁某某提供的冰毒。还有在润达宾馆,他、邵岩、郭某某、丁某某四人在那吸过毒,房间和吸毒工具是郭某某提供,冰毒是丁某某提供。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的5、6月份,他和韩某某、郭某某、还有一个女的,在平庄的铭泽宾馆,郭某某开的房间,吸食工具、冰毒是韩某某提供的。相隔十多天,在平庄润达宾馆,他、邵岩、郭某某、韩某某四人在那吸过毒,房间和吸毒工具是郭某某提供,冰毒是丁某某提供。3、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6月21日,特情反映情况称,平庄居民丁建(丁某某)存有冰毒,且多次在平庄地区贩卖。4、元宝山区公安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在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食冰毒一案中,有一名不知名的女子同郭某某、丁某某、韩力群一同在铭泽宾馆吸食过毒品一次。郭某某、丁某某、韩力群无法提供该女子的准确信息,无法查找。在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食冰毒一案中,涉案人员邵岩经查在锡林郭勒盟打工,具体地点不详,经多方查找无果。5、被告人郭某某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郭某某甲基安非他明的检测样本检测结果为阳性。6、元宝山区公安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7月8日,元宝山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侦查员在工作中发现,郭某某有涉嫌容留他人吸食冰毒,随即对郭某某进行侦查。2013年9月16日主动到元宝山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投案。7、检验报告单证实,被告人郭某某血液检验情况。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郭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9、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他在铭泽宾馆登记房间,他和韩某某、丁某某和一名女子(身份不详)一起吸食冰毒,吸完冰毒就离开了。冰毒是韩某某买的。相隔10天后,他又在平庄润达宾馆登记房间,和韩某某、丁某某、邵某四人一起吸食冰毒。冰毒是丁某某带去的,吸完冰毒就离开了。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兴强审 判 员  董立贺人民陪审员  李彩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冰 微信公众号“”